浙江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中院即可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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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9日 15: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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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中院即可审理
调整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浙江在线3月29日杭州讯(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李敏) 今后,凡涉外民商案件当事人不须到省城来参加诉讼了,当地中院即可直接授理,这一放权措施将于4月1日起正式推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育林今天说,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作了适当放宽,同时改变了以往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的做法,确立了以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住所地相结合的级别管辖标准。
杨育林说,此举措还将合理利用指定管辖、提级审理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者适当提高审级。
我省是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的省份,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较多。省高院经调整后决定,省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由2002年的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扩展到绍兴、金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至2007年初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其余六个中级人民法院也都取得了管辖权。自2007年4月1日起,新取得管辖权的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
此番对民事案件和涉外民商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将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件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将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各中级人民法院都取得管辖权,使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再为案件而疲于奔走,减少诉讼成本。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李敏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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