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开始,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和旧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新在哪里?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高院的有关人士。
“其他费用”不见了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今后收诉讼费用,只能是以下三种情况,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旧《办法》规定当事人应该交纳的诉讼费主要为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及相关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还赋予了法院收费的弹性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
据有关人士介绍,“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诉讼费”具有一定的弹性,如法院传送法律文书的特快专递费用就包含在“其他费用”中。
财产案诉讼费降幅大
财产案诉讼费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中占很大比重。该类案件的诉讼费用能否降下来,是老百姓能否打得起官司的关键之一。
新《办法》第十三条对财产案计费额分为10档: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超过2000万元的,交纳的比例分别为:2.5%、2%、1.5%、1%、0.9%、0.8%、0.7%、0.6%、0.5%。
据了解,在我省基层法院受理的财产案中,民间借贷纠纷较多,这类纠纷往往数额不大。有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下,如果有市民因为11000元借款发生纠纷,按新《办法》案件受理费只收275元,而按老《办法》,则要收440元,仅此一项,就节省了165元。
劳动争议案每件只收10元
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也成了新《办法》考虑的范围。
旧《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同时,还可以收取“其他诉讼费”。而新《办法》规定:在所有案件中取消“其他诉讼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此外,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规定“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有关人士介绍说,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劳动案件一审、二审总共交纳的诉讼费只需20元,至少比原来节省40元至60元。
“老赖”越赖,执行费越高
针对原来赢了官司得不到钱的“执行难”现象,新《办法》加大了对“老赖”的惩罚力度。
在旧《办法》中,申请执行费交纳的标准为:“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而且不论最后能不能被执行,这笔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在新《办法》中,则规定“先执行,后收费”。对于“老赖”要负担的执行费,也大幅度上升。新《办法》规定:“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如果“老赖”欠钱不还,他所要承担的执行费,最高部分是旧《办法》的10倍。 (本报杭州3月3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