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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破获网络传销大案 提醒消费者切勿中套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02日 16:02: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4月2日消息 (通讯员 吕律 记者 杨晓燕) 我省工商、公安机关近日联手摧毁了某一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在浙“办事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由于该传销组织的触角已伸向浙、广、苏、冀等地,今天,浙江省工商局、公安厅联合发布警示,提请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警惕,谨防“网络传销”,切勿上当受骗。

  [案件回放]台州捣毁400余人网络传销窝点

  3月23日下午,台州市工商、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正在台州路桥某酒店召开的某传销组织会议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参与听课的传销人员300余人,正式会员100余人。对其中组织、策划传销的6名骨干分子由路桥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据初步审理,执法人员发现该传销组织是一个组织严密,涉案人员众多,发展速度极快,危害深远,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传销团伙。涉及境内广州、深圳、上海、南京、新沂、包头、西安、保定、沈阳等地。

  该团伙甚至把07年发展会员目标定为10万人,并开始在全国各地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办事处),犯罪嫌疑人杨某向总部申办设立浙江办事处。23日,杨某、汪某等组织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以及温州市等300余名会员或计划参加的会员在路桥某大酒店5楼会议室非法集会听课,已成为传销会员的100余人均支付了390至2730元不等的会员费。虽然入会仅一个多月,但经杨某的农行卡转到该组织总部的会员费已达26万余元。台州总代理汪某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也已非法所得奖金2.7万元。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业内说法]三类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记者了解到,下列三种行为均属于传销:

  第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省工商局经检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最近的执法实践分析,网络传销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如一般以“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网络经营”、“投资基金”等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谎称参加以后可以在短时期内返还投资,获得巨额利润;要求参加者首先交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或外币为条件;一般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网站;要求加入者发展代理商和下线会员,允诺发展越多报酬越高;一般没有实际商品销售,多以传播所谓“致富信息”或推销虚拟的网页空间为名;通过互联网发布、接收、反馈相关信息,人与人之间不直接接触等等。网络传销已从原来的传销商品传销逐步演变为“拉人头”传销,完全依靠信息链加资金链来运作,传播地域更广,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特别警示]工商、公安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中套

  根据我省传销违法活动特别是“网络传销”又有所抬头并逐渐呈多发趋势,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参与人员众多、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较大的“网络传销”案件的情况,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公安厅表示在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请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注意,要警惕和谨防“网络传销”,切勿上当受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提醒所有企业和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住宿、货源、保管、仓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参加传销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同时他们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参加传销违法活动,天上真的不会掉馅饼。要致富,只有靠合法的诚实劳动,勤劳才能致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传销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工商(12315)或公安(110)机关举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一定为举报人保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吕律 杨晓燕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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