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对于丽水人胡鹏飞来说,有点身不由己,他把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告上了法庭,还两诉两输。
但是,他硬着头皮继续告,因为官司关系到他认为有可能会住上一辈子的房子,何况《物权法》新颁布,胡鹏飞觉得希望还在……
昨天,省检察院证实,该院已决定对此案进行抗诉,也就是说,案件有了重审的机会。
在《物权法》颁布但尚未实施这一背景下,丽水此案在浙江被认为“极为少见”,并且,别具意味。
就是为了那个公用平台
他决定打官司
2002年初,胡鹏飞咬咬牙,买下了丽水市某小区的一套复式公寓,房子在顶楼,是跃层。跃层的那上面一层外面还有个10平方米的平台,和隔壁公用。
2002年9月,胡鹏飞装修完毕欣喜入住,走到上一层时,他就感觉有点不爽,因为那个公用的平台被邻居占了。
邻居在平台顶部搭了个半封闭的遮雨棚,还在平台上修了鱼池和洗衣池,架好了晾衣竿。让人比较郁闷的是,原本,两户人家顶层的卫生间窗户都是朝那个平台开的,但现在,平台成了邻居家的了,从卫生间望出去,真的感觉很不方便。
胡鹏飞的心头不爽在有一天晚上演变成了火冒三丈,因为邻居家来了帮朋友,就直接在平台上摆了张麻将桌,搓了大半夜的麻将,而胡鹏飞的母亲就住在顶楼,老人家被吵得几乎一夜没合眼。
第二天,胡鹏飞就找到了物业。这两户邻居间的纠纷一直到上了法庭才算是针锋相对,此前都是通过第三方希望能解决。
其实,就在胡家向物业反映过情况后,邻居家就没有再搓过麻将了。但是,胡鹏飞专门去小区里调查了一番,发现同样的格局,这平台一般都是两户人家共用,或者是中间对隔开。
胡鹏飞觉得这房子他是准备住一辈子的,所以,为了消除不爽,他决定打官司。
超过两年时效
这官司输得让人郁闷
2005年在城管调解失败后,胡把邻居告上法庭。
他的理由,是邻居对平台的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己卫生间的通风和采光,对自己的隐私权也存在一定的侵害”。要求停止侵权。
令胡鹏飞大失所望的是,一审法院判他输,他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他还是输。让他最最郁闷的是,输不是因为告得没道理(法院最后也承认“虽然存在侵犯相邻关系的行为”),输就输在“诉讼时效”上,法院认为“原告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再行请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诉,已超诉讼时效”。
这就是说,因为侵害时间超过了2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诉讼请求被驳回。
准备了一大堆证据,却几乎不战而败,胡鹏飞在2006年2月向丽水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丽水市检察院经过一年的协调,在2007年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请,日前,省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抗诉。
诉讼时效的问题
其实是可以变通的
尽管《物权法》要在2007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物权法》中有一个条款对胡鹏飞来说真是说到了心坎里。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此,在申诉状里,律师替胡鹏飞这么写道“目前的侵害是一种持续性事实,只要该事实依然客观存在,永远都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胡鹏飞的代理律师、丽水电大的法律老师吴津说,法律是讲理,但不要讲死理。但是,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站在一审二审的判决立场上:有长长的2年,为什么不保护自己的权利?任何东西都有个时效,这是一种效率,也是一种秩序。
据了解,类似于胡鹏飞这样的“排除妨碍”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在省内非常少见,少见确实有一大原因是因为“受妨碍2年而不提出维权”的实在太少。但是,此案在新《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又显得非常典型。
尽管,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果,也尽管《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是,胡鹏飞目前心情舒畅,他说他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