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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现象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相对突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工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推出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

  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进行了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判。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院审查认为应当受理后即制作行政裁定书,根据就近、方便原告诉讼并有利于减少干预的原则,随机指定某一异地基层法院管辖,并将案件移交该院。

  台州中院于2006年进一步扩大了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并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即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级法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

  “该项改革有效地解决了行政审判‘告状难’的问题。”应勇谈道,“刚开始试点的时候,我们还担心当事人会不会因为路途等问题不愿意选择异地审判。后来,不少原告表示,他们愿意异地审判,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异地管辖较好地化解了社会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担心和疑虑,法院的公正、中立地位进一步凸现。上述台州地区审结一审异地管辖案件上诉率仅为26.4%,不到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3,异地管辖案件的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目前,浙江省衢州、湖州、宁波、绍兴等中院都已先后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省高院完成的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调研课题成果,也为最高法院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扭转“告官不见官”现象

  “目前,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很少出庭,基本上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应勇认为这严重制约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

  为了扭转这种“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03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在浙江省首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随后,浙江省高院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强调现阶段不必一律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也不要求所有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规定一定情形和适当比例,逐步推广这一制度。

  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全省范围内迅速铺开。杭州、宁波、嘉兴、台州、湖州等地区先后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案件较多的公安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通过省厅发文,明确规定每年第一件行政案件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

  应勇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行政诉讼,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非常积极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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