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不出名厂商吃官司 经销商诉知名度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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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16日 12:17:1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产品未如约“出名”,销路不好生意差,经销商便把厂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产品不出名”造成的“损失费”。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举证有理,一审判决厂商赔偿经销商损失75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2005年5月,温州惠龙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西恒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杞浓”系列枸杞酒的温州地区经销事宜,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江西恒生”委托“惠龙经贸”在温州辖区(乐清除外)餐饮、商店超市等渠道,经销此酒。
根据约定,在市场前期运作期间,“温州惠龙”在指定销售区域首先选择20家酒店、超市进行销售,并买断两家酒店的专场促销权,相关费用由被告支付。
双方还约定,“江西恒生”要对温州市场投放媒体广告给予支持,保证在2005年9月15日前,其产品在温州的知名度达到50%;12月31日前,达到60%以上(委托调查机构的沿街调查为依据)。如知名度未达到要求,“温州惠龙”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剩余货款及其在市场投放的相关费用。
随后,“温州惠龙”花80万元购进一批“杞浓”系列枸杞酒进行销售,但产品销路不好。从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该公司为枸杞酒投放市场支付了超市“商品陈列费”49150元,商品配送费2840元,员工工资52万余元,房屋租金17万余元。
“江西恒生”作为厂商也按约在2005年6月至9月,向温州媒体投放了系列广告。但此后,却不怎么进行广告宣传。去年4月,经销商“温州惠龙”委托一家市场调查公司,对“杞浓”系列枸杞酒在温州市场的知名度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该酒在温的知名度仅为20%。
“温州惠龙”认为,“杞浓”系列枸杞酒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知名度,是一种违约行为,使得该酒在温州市场严重滞销,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提出索赔。
“江西恒生”则称,他们对产品广告投入费用已经很多。另外,与对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应予撤销。
目前此案已上诉。
来源:
温州新闻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
贤群 璐珐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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