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有期徒刑12年。”昨天,孟怀虎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孟怀虎曾是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去年11月23日,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对他判了有期徒刑7年。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孟怀虎本人对此判决都不服,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终审判决下达,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记者的职责过程中,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贿73万元,实际索得63万元。
法院对格兰仕公司与孟怀虎代表中华工商时报社签订300万元广告合同的这一笔没有认定。因为双方签定广告合同时,孟怀虎撰写的涉及格兰仕的批评报道已发表,且格兰仕是在签订广告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想履行合同,所以格兰仕实际上没有被迫接受服务。而证据也不能证实孟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格兰仕的广告款。
法院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了受贿罪,且是索贿,所以要从重处罚。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利,孟怀虎作为国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