唇枪舌剑,随着达能与娃哈哈相继公开展示合同证据,我们蓦然发现,宗庆后唯一的女儿宗馥莉或成为宗庆后在法律上制胜的法宝。
宗馥莉,这位1982年出生的25岁女孩,因其是否将成为宗庆后的接班人而为世人所关注,早在上中学阶段,宗庆后就曾带领她深入娃哈哈的城乡了解市场。
在与达能的斗争中,在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之外,一个第三方力量正悄然成长,这就是以宗馥莉为法定代表人的恒枫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控制的若干子、孙公司,我们权且称之为“恒枫系”。
据报道,恒枫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是宗馥莉。2003年,由宗庆后之妻施幼珍与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又合资设立了杭州娃哈哈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宏胜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仅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雷同,而且还独资设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该营销公司正是去年底宗庆后设立“双账户”的平台。
而另一报道称,恒枫公司联合宗庆后控制的私营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公司,出资800万美元设立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设计,名义上由宗馥莉领衔的恒枫系日渐壮大,大有奋起直追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之势。
回到法律层面,正是因为有了恒枫系这个第三方,这场可能而来的官司就变得错综复杂。如果以目前达能与娃哈哈在媒体上公开展示的合同证据来判断,达能与娃哈哈皆有备而来,充分展示了法律上的智慧,他们的杀招一环扣一环。
第一环,达能指责娃哈哈违反合同,有1996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证,娃哈哈将娃哈哈商标特许达能专属使用,娃哈哈如需使用该商标,需要经过合资公司同意,因此,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被指违约。
第二环,娃哈哈针锋相对,搬出“阴阳合同说”,指出因为娃哈哈商标转让没得到国家商标局同意,而商标使用许可应当到商标局备案,达能就要求签署两个内容完全不一致的商标许可协议,一个送交商标局备案,一个实际执行,送交备案的合同对中方没有限制性条款。中方据此根据法律认为,备案的合同才是真正有效合同。
如果这样,则显然达能处于不利地位,不过这并不是法律的全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认可双方承认的合同。这可看做达能反控第三环。
但宗庆后却还有出人意料的第四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样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后,又接受了商标权人许可的人。而宗馥莉的恒枫系在这起商标权争端中,恰是第三人的角色。
现在我们再反过来看,娃哈哈集团虽然将娃哈哈商标许可与达能的合资公司独占使用,但是它也可以许可宗馥莉的宏胜饮料公司使用,而如果达能当年与娃哈哈之间的合同中有相应保密条款,宏胜公司不一定知道这个独占使用许可的存在,可被称为善意第三人。
那么虽然达能可以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违约,却不能对日益壮大的宏胜公司主张权利。
反之,如果在明知独占许可并在权利人明示前提下坚持使用商标,则可被认定为恶意。但法律上对于“善”、“恶”并没有清晰的条款界定,宗馥莉及其领衔的公司是否真正的“不知情”,是否可以称之为“善意”,仍有待双方在法庭上的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