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售处方药最高可罚款3万,甬将建药企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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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0日 10:16: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对购销人员进行法规和知识的培训;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发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不得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药品。违规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贮存或现货销售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或他人生产的药品;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未经药监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范围和经营药品内容。违规者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赠药、买商品赠药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规者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医保定点单位须达A级
根据《宁波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信用档案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监管。A级代表“守信”,B级代表“基本守信”C级为“失信”,D级则为“严重失信”。其中,A级要求企业在年度监督检查中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年度GSP(医药行业检测标准)跟踪检测一次性通过等。医保定点单位必须达到A级,否则将被暂停或取消资格。
在年度监督检查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有3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4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的;有1次一般不良记录且对存在的问题不能按期改正的;有2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且对存在问题都不能按期改正的;年度日常检查结论不合格的;GSP跟踪检查未通过的;GSP认证未通过的,将一律被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企业。对被确定为D级的,监管部门将给予其通报处理,影响恶劣或危害大的,还将依法撤消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此,市医药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以及《暂行规定》的施行,将对加强我市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建立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起到重大的法律效应。同时,它还有助于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对推进我市药品流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来源:
宁波网
作者:
赖小惠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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