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吴芳(化名)没想到,因为没确认房客的签名,导致自己用两年时间证明租赁关系,三度上法庭,还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最终于前天讨回了近20万元房租费。
房客以妻子名义签了合同
6年前的年底,吴芳和哥哥共同买了3间店面房。2003年3月,受哥哥委托,吴芳把3间房出租给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李奇(化名)开棋牌室。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当年4月20日起至2006年4月19日止。房租金第一年为96000元,首付半年,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二年度租金105600元;第三年度租金116160。租赁期间水、电、气、电话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李奇负担。李奇征得吴芳兄妹同意,也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如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设施损坏费或装修费,以当年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李奇以其妻子名义,在乙方姓名栏上签名。这个签名给吴芳带来诸多烦恼。
三次出庭难证明租赁关系
支付了前三期租金后,李奇未再付租金,也未退房。催讨无效后,2005年4月,吴芳兄妹将李奇妻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对方腾退房屋,支付第四期房租52800元、起诉日至腾退房屋日的房租金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31680元。
李奇只承认曾向吴芳支付前三期房屋租金,矢口否认曾以妻子之名与吴芳签合同。吴芳要求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无法作出结论。2005年11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
之后,吴芳通过工商登记材料得知,其中一间由韩明(化名)用,另两间由某创意公司用。2005年6月,吴芳又分别起诉韩明和某创意公司。去年3月2日、6月23日,韩明和某创意公司先后腾退房屋,李奇支付了42000元赔偿款。
再上检察院申诉租赁关系
尽管打了三场官司,但吴芳和哥哥觉得,和李奇的租赁关系还没确定。去年8月,他们对判决提出申诉。江东区检察院建议宁波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提出,吴芳兄妹是房东毋庸置疑,李奇收取租金的行为,只能推定为他将租来的房屋转租并收取房租的事实。
李奇既然对合同签字提出异议,又有能力提供书写样本证明非自己所签,却在鉴定时故意降低书写水平,导致鉴定机关无法鉴定。对此,应由李奇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房东房客可从中吸取教训
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李奇向吴芳兄妹支付第四期、第五期应付租金及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扣除已支付的42000元,除利息尚未计入外,李奇还需支付15万余元。
昨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吴芳兄妹如果在签合同时,能花些时间确定签名,如果是代签,一定要对方出示委托书,那么,之后的种种麻烦就不会产生了。
而李奇的经历也是对承租人的一种提醒:如果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最终也不必支付这么多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