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服务社会和谐,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大局稳定,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从而将我们基层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引向规范化和经常化。”----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巧森如是说。
今年来,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尽可能地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月24日,镇海区院对涉嫌盗窃2000余元的犯罪嫌疑人吴小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4月1日晚上,吴小花在镇海区某超市门口,暗中撬开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推了就走,结果没出十几米路,即被尾随盯梢的便衣民警抓了个人赃俱获。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2280元的盗窃数额刚好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赃物全部被追回,吴小花本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是否有必要“构罪即捕”呢?
为慎重起见,承办检察官先对案卷仔细审阅,发现吴小花以前还因盗窃少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当时她正在怀孕中,公安机关未对其执行。同时经过提审,吴小花还向检察官交代了今年3月曾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综观全案,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吴小花虽此次盗窃数额刚达构罪起点,但鉴于其盗窃行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大,因此从严惩、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出发,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5月17日,另一名偷了整整3万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却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释放当日,失主黎某和犯罪嫌疑人奚志向检察官连声道谢:“感谢你们的从轻处理,这对我们实在太重要了。”
原来,奚志与父母、姑姑三家人共同居住在一个院落中,和睦相处。1月发生的一件事却打破了这种宁静。16日上午,奚志的姑姑回到家,发现家门虚掩,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马上赶去查看放在旧冰柜内的3万元现金,果然已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她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可令她没想到的是,次日凌晨,侄子奚志在年迈母亲的陪同下,上门来还钱了。
原来,家境相对贫困的奚志见那天姑姑家无人,想到姑父是包工头,家里肯定存放有现金,一时间被欲望迷了心智,就从敞开着的窗户里伸手打开门闩,潜入屋内盗取了巨额现金。可当晚他就听说姑姑报了案,心神不定的样子立刻引起了母亲的怀疑,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奚志方才吐露了实情。
姑姑见钱分文不少还回来了,赶紧上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说明了这一情况。而自以为没事了的奚志则离开镇海外出打工去了。4月16日,奚志在台州被抓获,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镇海区院批准逮捕。侦查监督科科长丁海勇经审查后认为,该案3万元的盗窃数额虽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失窃方的亲属关系,很有必要在对奚志采取强制措施前听取其亲属的意见,于是主动找到奚志的姑父黎某谈了一次话。
果然,对于妻侄偷钱这件事,黎某表现得相当宽容,他坚信,奚志不是小偷小摸的人,也是一时糊涂犯下错,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同时还表示,如果奚志被取保候审的话,他愿意做保证人,保证其随传随到。
另外在走访中,检察官还了解到,奚志本人身体不好,妻子又待业在家,上有老下有小,最小的一个孩子未满周岁,生活拮据。诚如黎某所说,“他要坐牢,这个家就完了,小孩子也没人养了。”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丁海勇认为,犯罪嫌疑人奚志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已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已取得对方的谅解,又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基于现状,如果将其逮捕,不但不利于他改过自新,相反会滋生新的社会矛盾。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采取监禁化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5月18日,犯罪嫌疑人奚志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当天在家人的陪同下,奚志将其姑父提供的1万元保证金如数交给了办案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