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9日讯
欠钱打借条是经济往来中的通常做法,打欠条和收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不规范的欠条和收条埋下了法律上的隐患。
本周法院审理了几起因欠条、收条惹祸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希望市民能从中吸取教训。
两个月后八千成八万
4月19日,张翔(化名)拿着一张借条将昔日朋友何清(化名)告上了法庭。
张翔说,今年1月26日因急用他向何清借了8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两人口头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可没想到两个月后,还款期时间一到,何清就拿着一张写有借款8万元的借条出现在了张翔面前,并要求他同时需按银行的活期算利息。
何清所持的借条内容为:“今向何清借人民币捌万元正。张翔,2007.1.26”。张翔想不通了,何清手上拿的的确是自己亲笔写的借条,可不知为什么,原本内容上的“千”字却变成了“万”字。难道是何清自行将其中的“千”涂改成了“万”?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张翔申请对何清提供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借条中的“捌”和“元”之间的文字系在原一次性书写形成的文字“千”下方使用不同笔添加两笔形成的“万”,原来的文字应该是“千”。
最后,法官认定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故被告主张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多加个“1”借款多了10万
2004年3月起,陈某因业务需要陆续到周老板店内买货物。至2006年9月份,陈某尚余部分货款未结清。
经双方约定,在出具欠条后一个月内付清款项。随后,周老板拿出事先替陈某写好的欠条让陈某签名确认。付款期限过后,陈某仍未付款。为此,周老板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周老板的代理人拿出当时经双方确认的欠条作为欠款凭证。陈某在看了欠条原件后辩解道,这些年在周老板处总共所购得的货物不会超过10万元,实际尚欠周老板货款应为13617元,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113617元,货款数额最前面的“1”是周老板事后添加的。
数字只差“1”,但金额却差了整整10万,究竟是谁在说谎?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对欠条上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后显示,十万位上的数字“1”的确是周老板事后添加的。
经过法院调解,周老板表示对其擅自改动欠条的行为非常后悔。为此,周老板答应让掉部分货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鉴定费。
自行添字欠款一分没要回
2002年,杭州萧山区的陈某向滨江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面包车及普通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当时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零3个月。
租期满后,陈某只支付了部分租费,尚余大部分租费(1.5万余元)未付清。租赁公司的老黄多次向陈某催要,但得到的消息是两辆车均已被陈某抵作他用了。为了不让老黄报警,陈某答应在2005年前还清租费,但前提是要等车追回来后。老黄一时心软,想想有欠条为证,就答应了陈某。
由于陈某之前出具给老黄的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老黄在征得陈某本人同意后,自己在欠条上添上了还款时间。后陈某一直拖欠租费不付,老黄只得诉至法院。
庭审前,陈某申请法院对欠条上添加的还款时间进行笔迹鉴定。老黄承认落款时间是其自行添加,但当时是经过陈某同意才加上去的。庭审中,陈某代理人以还款期限是老黄事后添加,故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老黄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欠条上的字迹确系老黄自行添加。虽然老黄说经过陈某认可,但事隔两年,口说无凭。从现有证据来看,老黄的起诉确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最终老黄被迫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
其实在我们身边,朋友间借钱打欠条的例子不少。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到底怎样才能比较合理地出借条呢?
杭州正达律师事务所的何智金律师表示,在经济生活中,借条是出借人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其内容不应存有瑕疵,经涂改的借条证明力会大大削弱,借款钱数被涂改后将失去证明力。如果在我们的生活中需要打借条,内容必须明确写清楚具体涉及的数目、时间、借款人等重要内容。而且借条内最好不要有涂改情况,实在没办法的话,涂改的内容可在最后写下特别说明。借款人必须亲自签名,条件允许的话,也可以请第三人在场作为证人。还有一点是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借条内的金额最好用中文的大写进行书写,这样不容易被涂改,而且每个字之间也不要间隔太多,免得被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