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界定"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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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3日 16:34: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5月23日杭州讯 (记者 杨晓燕) 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短信、电邮将有可能吃上官司!今天上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就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较明确规定,将性骚扰概念被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之一。
明确“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该修订草案的第28条增设禁止性骚扰的内容,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侵害妇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同时,在第40条中也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行事责任。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中也对保障妇女财产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权益做较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省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
在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中,记者看到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就对此进行较详细地描述,如: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同时,修订草案也提到,“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背景:
据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8月3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9月9日施行。《实施办法》对于保障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用法规的形式规范和调整。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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