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城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王先生状告上城区公安分局给予他的淫亵违法活动“用词不当,适用条款不符,处罚太重”,要求重新处罚。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赵野松出庭应诉。
公安局长出庭与原告对簿公堂,在杭州是首次。
原告老王,外省来杭出差人员,今年60岁。
2005年10月9日下午4点,老王在上城区一家美容店按摩。老王先后找了两个小姐,按摩过程中,分别摸了两个小姐的胸部,各支付小费20元。
老王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2005年10月10日,上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四条,以给付财物为条件进行淫亵活动,对老王给予行政罚款3000元的处罚。
老王怎么也想不通,就摸了摸两个姑娘的胸部,为什么处罚这么重?老王向上城区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城区区政府维持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原处理决定。
老王不服,上网查询,但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老王走南闯北这么多年,还从没听说过摸姑娘的胸部要罚款的。于是,老王一纸诉状,将上城警方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9点,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老王说,在整个按摩过程中,他没有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淫亵”为由的处罚,用词不当,适用条款不符;另外,公安局没有在这个场所设立警示公告。
赵野松答辩:公安分局并没有以嫖娼对王治安处罚。王违反的是《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这一法规是浙江省地方法规。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对“淫亵”活动的认定,“淫亵活动”是指以获取或者给付财物为条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诸如接触异性器官和性敏感部位等方法实施的行为。
“王用手触摸两个小姐胸部并分别支付两个小姐小费各20元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四条‘以获取或者给付财物为条件进行淫亵活动’的规定,同时,王先后与两名服务员发生性敏感部位的接触,情节严重,且王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第十四条‘参与淫亵活动的,处以3000元或3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的规定,上城公安分局对王处以3000元行政罚款,完全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赵野松继续答辩:“上城分局认为王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社会上已经生活了近60年,对社会的法律规范、风尚道德当有充分的认识和体会,这种没有约束就可以放任自流的理由是到哪也说不通的。且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在异性按摩场所设置‘警示公告’的职责。”
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评议认定,上城区公安分局对王的处罚完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量罚适当,当庭宣判,维持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公安局长出庭,是2004年11月浙江省公安厅推出的一项新的应诉制度,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该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2006年1月1日,这项举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赵野松赶上了头班车。
参加旁听的还有上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章军和上城区各派出所所长及上城区各办案单位的分管法制的领导和业务骨干。
章军说:“以前,公安机关遇到行政诉讼案件,都由相关的业务单位和法制部门出庭应诉,现在,一把手出庭应诉,可以提高一把手的法制意识,同时也可提高公安机关内部应诉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说明我们的法制建设又跨前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