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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婴
王政康,男,2007年5月18日出生。出生时重7斤,身高48厘米。
5月23日凌晨2:30,在杭州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发现失踪。
孩子失踪时出生才5天。可怜天下父母心,请大家留意周围,这样特征的一个男婴,积极提供线索,医院和家长将重谢!
也可拨打今日早报热线电话:0571-850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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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一个出生仅5天的男婴,在昨天凌晨2点前后“失踪”了。事发地点就在杭州第四人民医院的妇产科病房。事发当时,医护人员及保安等均未发现异常。孩子的亲属也未听到任何动静。
孩子就在大家的眼皮底下被盗了。初尝父母滋味,孩子即告“失踪”,对家人来说,这是怎样的悲痛!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发出协查通报,全城寻找被盗男婴。相关公安刑侦部门也正在全力侦查中。
23日凌晨1点,孩子奶奶清洗了宝宝的小屁股,换了尿不湿,就睡下了。一点多,有只蚊子飞过来,母亲汤红萍醒来,看了一眼右边的婆婆还没醒,就自己赶了一下蚊子。赶完蚊子,汤红萍用右手抚摸了一下儿子,小家伙睡得很沉。
两点半,汤红萍醒来,又习惯性地往婴儿床一摸,摸了个空,再一看,盖在孩子身上的衣服掀开了,宝宝不见了,汤红萍赶紧问婆婆:“妈,你把孩子抱走了?”
婆婆感到很奇怪,说:“没有啊。”这下,一家人全着慌了。也不管当时是凌晨,别人都在熟睡,把每一个病房都找了个遍,但一无所获。仿佛晴天霹雳,孩子失踪了!
宝宝的奶奶说,当时她们询问了护士,护士也不知孩子失踪了。随后,护士马上报警。
失踪时,这间病房睡着3个大人。靠窗的床,宝宝的奶奶睡,旁边紧挨着婴儿床,婴儿床边又紧挨着产妇的床,产妇的床旁边是产妇小姑的床。奶奶、婴儿、母亲这三张床是几乎连在一起的,奶奶、母亲对婴儿都是触手可及。但奇怪的是,孩子失踪时,住在同一间房内的3个大人都没有听到一丝动静。
当班护士说,凌晨1点半,她去查过房,当时她透过透明的窗玻璃,看见孩子母亲正在喂奶。她还问了声产妇有没有事,回答是没有。
一家人痛不欲生
昨天上午,记者赶到杭州第四人民医院,首先碰到的是失踪婴儿的姨公(孩子妈妈的姨父)金大伯。他说,失踪的宝宝叫王政康,是5月18日出生的,是个大胖小子,出生时有7斤重,身高48厘米。他母亲本来打算明天出院的,没想到孩子会被人偷走。
孩子的父母都是转塘镇凌家桥人。爸爸王颖碧在杭州一家快递公司上班,妈妈汤红萍在元华商场工作。王颖碧没有兄弟,只有一个妹妹,妹妹还没孩子。
金大伯带我们进了住院部二楼的一间妇产科病房。进了病房,这家的女眷正在失声痛哭。失踪婴儿的奶奶说,本来媳妇汤红萍前一天就可以下地走路了,但由于宝宝找不到,感情上接受不了,一直哭闹,剖腹产后留下的刀疤又痛,又下不了床了。后记者又了解到,下午产妇因身体不适,挂了盐水。
而情绪低落的产妇则一直重复着:“我记得我的手一直搭在你床上的啊,我的儿子!你到底在哪里啊?你在妈妈肚子里呆了10个月,为了你,妈妈吃了多少苦啊!你怎么忍心离开妈妈啊!”说到后来,汤红萍又号啕大哭了。
王颖碧听说儿子失踪了,班也不上了,紧急赶到第四医院。他对记者说,“我29岁了,我老婆30岁了,我们结婚快两年了,这是我第一个也是惟一的儿子。你给我多少钱我也不要,我只希望能找回儿子,他是我们王家的命根子啊!”他说,虽然儿子刚出世,但他连给儿子办满月酒的厨师都已经找好了。
宝宝的奶奶也是痛不欲生,不停地念叨着“康康宝贝”。
伤心笼罩了这一家人。
奶奶的怀疑
宝宝的奶奶事后回忆,“21日晚上有个‘大肚子’半小时之内连续两次到我们房间上洗手间。当时儿媳正在给孩子喂奶,一个‘大肚子’门也不敲,跑进来招呼也不打,就上我们房间的洗手间。当时一个男的等在厕所门口。当时我也没问。等他们第二次来上厕所,我就问他们怎么回事,妇产科病房到处有厕所,为什么别的不上,只上我们家的。那男的外地口音,看上去3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
同一天,一个脸很圆、长得很胖的男子下午跑过来问宝宝的奶奶,你家的孩子多少重?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宝宝的奶奶说是男孩。后来他又去问别的产妇。当时,宝宝的奶奶觉得没什么异常,事后她觉得情况可疑,她说那男子身穿工作服,长得又黑又黄,身材高大,差不多有1.80米。
目前,公安刑侦部门已介入调查此案。
●法理分析
盗窃婴儿构成何罪
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有盗窃婴儿罪,涉及到盗窃婴儿的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认定为绑架罪;
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条文中未见有盗窃婴幼儿行为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窃婴目的是为了自养,并无勒索财物或出卖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而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婴儿的行为,客观上使婴儿脱离了其法定监护人,侵犯了该婴儿的人身权利和其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拐骗儿童罪。拐骗的方式既包括欺骗、利诱,还可表现为其他方式,当然也包括使用盗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