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团体个人不得擅自考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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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5日 21:21: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杭州5月25日电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指出,境外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考察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分别从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名录与传承、保护措施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规定,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如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和研究的,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可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该条例共7章48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谢云挺 危玮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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