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股民状告“杭萧钢构” 杭州中级法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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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6日 08:10: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
因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杭州女股民殷女士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公司及法人单银木等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244.38元。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此类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因发布虚假证券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案件,该院还是头一次受理。
殷女士表示,她于今年4月18日以单价16元买入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4000股,又于5月8日以单价12.2元悉数卖出,加上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实际遭受经济损失15244.38元。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杭萧钢构以及单银木等人的共同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她对该公司经营状况、股票价值作出错误判断,“这分明侵犯了我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杭萧钢构股价异常波动,吸引了全国许多媒体关注。经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殷女士表示,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但是4月5日下午,其董事会秘书潘金水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这些说法都严重误导了她,导致她在4月18日买进4000股。
然而,到了4月28日,殷女士看到《上海证券报》等报道了“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殷女士认为,杭萧钢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今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4月28日。而她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所以杭萧钢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表示,5月14日,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受损股民的确应该依法维权。
据悉,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可能成为原、被告双方律师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顾倩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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