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
手拉手做游戏、送亲手制作的小礼物,交朋友,昨天上午,来自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19名小朋友每人都收到了新华幼儿园小朋友的礼物,并和这里的小朋友一起联欢,提前过了一个快乐的“六一”节。
解读专家:
王建林
市青少年法律志愿讲师团成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晓辉
市青少年法律志愿讲师团成员、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卖烟酒给孩子、老师骂学生“笨”、让孩子放弃休息、娱乐时间去学习……这些往常时有发生的事情,从明日起,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而被确定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比1991年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除了增加16条法律条款外,还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法实施之前,我们从团市委请来两位专家结合案例,对部分增加、调整条款进行解读。
同时,团市委开通热线87065454,接受市民对新法内容的咨询。
老师辱骂、体罚学生将受处罚
【案例】 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小学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吃苹果,被老师喝令“滚出去”,同学们哄堂大笑,由此他的精神受到刺激,经鉴定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精神病。
【法条】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解读】 “笨、蠢、滚”,有时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会给孩子造成“重伤”。近年来,学生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调查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需解决的问题。这种“校园语言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该条款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学周边禁开网吧歌厅
【法条】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解读】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其实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叫停中小学校周边的网吧。
-老师校内吸烟,学生可制止
【法条】第37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同时,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