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中共十一届五中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内民主正常化具有深刻指导意义。《准则》指出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对党的监督,“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11]加深了对党内监督制度的认识。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中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任务提出明确的要求,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些规定发展了党内监督机制,使其更加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主要表现是:提高了各级纪委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纪检组织从中央到基层的设立,使监督系统更加完整;纪检组织的任务从处理违纪的单纯工作扩大到维护党章党纪党风;相应地扩大了各级纪检组织的权限。中共十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十二大党章中关于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的条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不再称第一书记、第二书记,而设书记、副书记。十三大报告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12]这就成为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制度的基石。
四、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
进入新阶段以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党内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1992年十四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了适当修改,时代特色更鲜明,对各级纪委领导人的选举办法及任期的规定更明确,突出“双重领导”,从而提高了纪委的地位,对纪委行使纪检权力、遏制腐败提供了保障。十六党章规定“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使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纪检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等职能。这些使党的纪检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把反腐败引向深入。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深刻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出发,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制度的不断探索已取得了丰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适合党情的党内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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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M].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254,37.
[1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 [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