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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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9日 06:39:3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6月19日讯
从7月1日起,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昨天,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数额这样计算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开工起10日内报农民工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工地显著位置标牌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级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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