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一起犯罪数额很一般的案件,从起诉到最后判决,前后共开庭5次,历时半年,特殊之处在于“干股”能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
龙游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原龙游县水利局水产渔政站副站长雷金富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1万元。
这也是上月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我省公布的首起以“干股”受贿的案件。
无本“入股”分红8万元
2002年,龙游县成立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整治管理工作,雷金富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道办负责重点整治全县河道,疏浚公司则负责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雷金富成为很多包工头的拉拢目标。
龙游县灵山江堤外的后田铺村有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本是胡海松、蒋月新与吴爱国3人合伙承包的,准备以鱼塘改造之名开采砂石料。吴爱国因故退伙,胡海松和蒋月新灵机一动,就商量邀请雷金富入伙。
两人找到雷金富,雷一口答应。胡、蒋提出,只要雷在该鱼塘砂石料的开采或转让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1/3的红利。之后,雷金富起草并签订了3人共同出资的假协议书。之后,雷金富与采砂商人吴以诺协商,把高河滩鱼塘的砂石料以38万元转包给吴以诺,雷金富没出一文钱,以权力“入股”,得到8万元“红利”。
“干股”获利是否属受贿?
去年6月15日,雷金富被逮捕。12月15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一开始,就集中到“干股”获利8万元的问题上。
雷说,这8万元是合伙做生意所得,不是“干股”。雷的辩护人则认为3人是合伙经营沙滩,不是搭“干股”,雷金富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合伙人谋利,并非受贿。
公诉人则指出,雷未实际出资就获利8万元,就是拿权力做交换,应认定为受贿。
因双方分歧较大,庭审未能完成。今年2月13日,法院再次开庭,并于半月后作出一审判决,对雷以搭“干股”受贿8万元一节,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雷金富被取保候审。
随后龙游县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7日,衢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龙游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6月8日宣布判决结果,认定河道办负有统一管理全县砂资源的职权,胡海松等人因为雷金富的职权,才让雷金富不出资而参加分红。雷金富与胡海松等人间实际上是权钱交易,而非合伙关系,8万元应认定为受贿。加上其他受贿情节,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搭干股谋利成受贿新动向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雷金富一案审理的曲折过程,说明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和较量中,行贿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的方法来规避法律,企图逃脱惩罚。搭“干股”谋利,是近年来反腐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认识这个问题,保证依法查办受贿犯罪,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博士房绪兴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干股”会给行为人带来财产性利益,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并给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严格把握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个要件,准确认定收受“干股”是否属于受贿并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