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座谈《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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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03日 16:53: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杭州7月3日讯(记者 杨晓燕) 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组织召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施行座谈会。来自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20余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切实贯彻实施该项条例,推动这个华东地区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发展进行了讨论。
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修改,今年5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简称《自治条例》)。6月5日,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自治条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座谈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优贤就表示,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把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发展是解决景宁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景宁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力争到2010年接近或基本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孙优贤在会上强调,要把景宁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景宁的扶持力度,尽快出台《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省、市两级政府及相当部门要照顾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通过政策和资金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步伐;另一方面,要引导和推动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消极落后观念,把各方面的支持帮助转化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新闻背景: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景宁1989年制定的第一部自治法规,1995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景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从1989年至2006年18年间,景宁地区生产总值从1.26亿上升到15.6亿元,增长11.4倍;县财政总收入从804万元增长到2.37亿元,增长28.5倍;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275元提高到3632元,增长12.2倍。但随着各项事业发展,原《自治条例》有些规定已难以满足加快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改与完善。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杨晓燕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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