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2日讯
半年前,年近6旬的沈名(化名)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可肇事司机却溜了。面对巨额医疗费,家境贫困的沈名天天以泪洗面。
前天,沈名终于获得些许安慰,她拿到了5万元的赔偿款。不过,颇感意外的是,这笔钱并非是肇事司机支付的,而是镇海法院从保险公司扣划来的。
既然保险公司不是本案被告,法院为何能扣划它的钱呢?
事故后司机不见了
2006年11月的一个傍晚,沈名推车走在人行横道上。可天降横祸,迎面开来的一辆微型客车将她撞了个正着。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桂新华要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由于病情严重,送进医院后,沈名花了8万余元治疗费,可沈家只缴了7266元,还有7万多欠费无力支付。
无奈,沈名将桂新华告上了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镇海法院受理后,认为沈名的申请符合条件,立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交执行局执行。但桂新华在得知要负赔偿责任后,迅速“人间蒸发”,车子也不知去向,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发出最后通牒
幸好,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桂新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而且理赔手续也未办理,这样沈名的医药费就有着落了。
今年5月,法官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令。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保险公司寄了一封异议书,表示桂新华本人未来办手续,他们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并不成立,多次交涉未果后,法院于今年6月18日发出第二道协助执行令,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
6月22日,法院又发出作为最后通牒的第三道协助执行令,如果保险公司再拒赔的话法院将强制扣划。
保险公司被迫支付赔偿
前天,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保险公司终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保险,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