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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昨天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在省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后天起正式实施。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我省刑事案件下降12%,全省群众对安全满意度达94.8%。

  近年来,我省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推进“综治进民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推行司法援助等,都得到了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综治委的充分肯定。

  此次修订,是我省在总结各地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原则、基本任务、主要内容、职责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原条例共20条,修订后为27条,改动面较大,但除新增内容外,多为文字修改,使其更具人性化。

  新《条例》第21条规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

  修订后的第23条特别要求,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

  新《条例》还对互联网和高速公路、油气管道、医院、车站、码头等重要领域的治安防治,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责,维护公民权益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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