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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一个平常的日子,也是关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里程碑。
  针对由《劳动法》衍生出的企业新现象和老百姓的新焦点……本网记者特地进行了深度采访,并邀请专家进行深度解读。
[详细] [劳动合同法(全文)]

     互动访谈
时间:12月18日14:30--15:30
嘉宾: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方火春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经济法专业讲师 王旭丹
 新闻速递
·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听听专家怎么说
·“网上咨询会”帮你解读《劳动合同法》[图]
·本网12月18日举行《劳动合同法》网上咨询会
·策划:《劳动合同法》,"暖春"还是"寒冬"
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新法中对于企业用工的一系列比较严苛的规定,开始让一部分不安的企业在年关未到时就已经提前“行动”。集体裁员、延长单次合同约定时间……都成为这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到来的《劳动合同法》使出的“新招”。
  事实上,让这些企业不安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全文] [留言]
  今年年底的跳槽高峰,和新《劳动法》即将实施有一定的关联。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公司解雇员工可以通过与员工约定终止合同来实现,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而按照新《劳动法》,企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等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约,企业必须支付高额的违法金。[全文] [留言]

事例:从前段时间开始,宁波市某企业集团公司就陆续对企业中工作了6-9年的人员陆续“开刀”。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此次“开刀”就是冲着《劳动法》的一条规定去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要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开刀”的代价是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也很有可能面临至少6个月的裁减人员所在岗位空缺。权衡赔偿金、岗位空缺和与工作满十年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更愿意选择在新法实施前就作出赔偿。[全文] [留言]

事例:古越龙山酿酒公司,每年集中的用工时间在9月份至次年4月份,而剩余的半年则属闲暇期。对于这批“季节工”按新的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难题。

点评:新法实行后,这些人肯定都要签约,但问题是,他们签了两次之后也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明显不恰当。[全文] [留言]

浙江省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找到一份工作是很重要,但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更重要。在多位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当中,新的《劳动合同法》相对于过去,对于劳方保护力度更大了。
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以劳务派遣来规避新法,这是企业规避法律的一个方法,但也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当初立法过程中,关于劳务派遣条款规定争议也大,最后的规定的比较宽泛。
  对于企业来说,确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据人力资源专家分析,成本可能增加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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