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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劳动合同法》,"暖春"还是"寒冬"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十大“必知”

  一: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企业为逃避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二: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超时加班、克扣工资,是目前劳动纠纷最多发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上述新规定,有利促使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上的合法化。

  三: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在招工中,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工作的职业危害,按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相关内容,而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是劳动者主动询问才告知。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四: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过去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关键的原因,是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未到终止,用人单位单方要求解除,则必须支付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就千方百计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新的《劳动合同法》作了重大改变,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五: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采用的是“双挂钩”原则,一是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二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挂钩。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则以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六: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在《劳动合同法》中,首次明确可通过“代通知金”的形式,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七: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滥用试用期,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手段。一些用人单位或是约定遥遥无期的“试用期”,或是以“试用期一满即签合同买社保”为诱饵,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

  八: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一线生产工普遍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比如,在较高工资的沿海地区使用较低工资的内地劳务派遣工,社保等方面就能节约一大笔。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堵塞了这一漏洞。

  九: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两种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十: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对于特殊的员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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