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14年前,一场交通事故让毛某头部受到重创。没想到,多年以后,这一脑外伤突然引发癫痫。
如何为14年前发生的事故进行索赔?这难坏了43岁的毛某,因为,他和肇事方早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今后无涉。何况,当年的肇事司机已经退休,肇事车所属单位也改制或者更换名称了。
昨天,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法官支持了毛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他获赔3.2万余元。
被撞14年后突发癫痫
1994年9月21日,余姚牟山,骑车的毛某被一辆吉普车迎面撞上,毛某和妻子陈某双双倒地。毛某颅骨骨折、脑挫伤,被评定为6级伤残。
肇事的驾驶员王某是鄞县公路工程管理所的职工,他驾驶的车归鄞县交通工程公司所有。
一年后,毛某夫妇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鄞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毛某11万余元,赔偿陈某9万余元,并约定双方今后无涉。同时,一次性补偿毛某的家属1.3万元。
2007年8月,毛某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送进医院后才知道,他得了癫痫病。
经鉴定,毛某突发癫痫就是当年交通事故的后遗症,伤残等级为7级。为防止癫痫发作,毛某需要长期服药。
当年也就以为是外伤,没想到会在10多年后突发癫痫,这可愁坏了毛某一家人,获得的赔偿早已用完,在与肇事单位联系后,都没有答复。
于是他们想到了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赔3.2万余元
14年过去了,当年的肇事司机王某已退休在家,鄞县公路工程管理所早就并入了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鄞县交通工程公司于2001年改制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王某答辩称,自己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鄞州区公路管理段则辩称原告起诉自己系主体错误,双方已经在当年达成赔偿协议;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可以承担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数目按法院判决认定,其他项目不能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与肇事方在1996年曾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赔偿问题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但毛某突发癫痫,是当年的事故造成的,所以原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单位已经改制或改变名称。原告提出的因癫痫发作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共3.2万余元,予以赔偿,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