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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补缴养路费不罚款了 轻微违法只告诫不处罚

www.zjol.com.cn  2008年09月17日 10:33: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市区自备车车主叶女士忘了交养路费达21个月之久了,昨天下午,她到市运管处补缴养路费,并准备接受罚款时,却欣喜地得知:我市开始实施道路运输、公路稽征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补缴养路费不再罚款了。她由此免了2100元的罚款,成为新制度推出后第一位受益人。

  市运管处这次推出的举措,共有1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包括: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不按规定维护、检测客运、货运车辆;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拖欠养路费;核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超出行驶区域行驶;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路费登记或变更手续。

  针对这些行为采取的告诫形式有:不立案,不予处罚;立案后,不予处罚、责令改正;立案,不予处罚等。其中拖欠养路费的,原来是除了补交养路费后,还要交滞纳金,并处以养路费总额50%-100%的罚款。新规定仅主动补交养路费和滞纳金,而不予以处罚。又比如: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少量高闪点易燃液体被初次查获,按原来规定要罚2万元以上。新规定只是立案责令改正,如果是用于自家装修的还不用立案。

  不过,市运管处特别提醒,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告诫制度,是实行人性化管理的需要,但并不表明在路检、路查中放弃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该处还将继续加强管理并做好相关管理的记录,既体现以人为本,教育告诫,又要防止滥用或放松管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告诫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情节轻微或初犯,对屡教不改的,还要依法酌情给予处罚。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周汉祥 叶适适  编辑: 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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