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
丽水市民用银行卡到银行的ATM机取款后,银行卡被复制,密码被探头摄走,卡里的存款随之不翼而飞。龙泉的叶先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后,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被盗走的是银行的钱,银行应返还叶先生账户内少掉的钱。取款时银行卡被复制
2008年1月26日,龙泉的叶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城中分理处开户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08年3月23日晚上20点06分,叶先生在丽水农行灯塔街ATM机上取款200元后,借记卡中余额还有15324.66元。
2008年3月24日,叶先生突然接到农行工作人员通知,其借记卡被人复制,钱已被人取走,并要求他马上报案。卡明明还在手中,密码也没告诉任何人,钱怎么就被取走了呢?经查询,果然余额只有10.66元了。当天叶先生向莲都公安分局紫金派出所报了案。根据派出所的民警介绍,2008年3月23日晚,农行的ATM机被人安装了复制器,叶先生的银行卡被人复制,密码被人通过安装于ATM机上的探头摄走,而该银行的监控并没有联网,所以该银行没有及时发现。
2008年3月25日,叶先生找农行灯塔街营业点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前天晚上该行的ATM机被人安装了银行卡复制器和探取密码的设备,但交涉无果。随后,叶先生把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银行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办理的金穗借记卡业务合法有效,双方在确定储蓄关系时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原告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被告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被告存在过错,并且原告对于泄露个人储蓄信息不存在过错,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里无须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因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而不是个人的财产权。
综上,本月10日,龙泉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作出了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先生存款15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