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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交通违章处理规定 杭州电子眼从不保密

   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部令第69号,下文简称“新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它明确: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昨天,记者从杭州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修订后的不少内容杭州已在实施中。

  杭州的电子眼从来不保密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重要执法手段。

  近年来,各地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新规”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杭州公安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杭州所有电子眼位置,包括6F测速仪的设置位置,都会及时通过交通信息网、报纸、电视等公布宣传,“设电子眼的目的是起到震慑作用,希望司机们能尽量减少、不违反交通规则。所以,我们从来不保密。”

  对呼气测试有异议可验血

  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

  “新规”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经呼气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新规”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新规”正在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额远大于原处罚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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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条,查看全部 昵称:  
网友 我不飞车 于2008-11-25 21:53:16 就 公安部修订交通违章处理规定 杭州电子眼从不保密 评论
现在好多地方交警测速都是采取非常隐蔽的方式,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或者是流动式的测速,都不是在测速区的范围,也从来没有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更不说是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比如说四川绵阳途经盐亭至南部的方向,一路上就有上诉的问题,有的甚至不用警车而是用私家车在路上测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交通法,我们该怎样处理,是否该不予理睬。我认为这样的工作方式不是其他的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却没有把真正的交通问题看到,而是再外隐蔽的躲着罚款。公安部门该认真反思纠正这些不合理的工作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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