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6日讯
为解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杭州市的就业政策首次向农村延伸。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办拟定的《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率达95.2%,但实现产业转移的不到50%,绝大部分处于“亦工亦农”的半转移状态。为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意见》要求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工作,将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人员列为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对象,将其中农村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农村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列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扶。
根据2008年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充调查,杭州市主城区共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2.52万人,《意见》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从就业、培训、创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
明确用工和社保补助。《意见》规定,市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两项合计4000元。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视同吸纳城镇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
鼓励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
建立农村低保人员待遇渐退机制。《意见》规定,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低保人员实现转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自就业之月起24个月内,其劳动收入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