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汤碧琴 实习生 汪美娜 周承颖
百姓密切关注的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出台了。那么,新政策将给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劳动者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什么呢?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请专业人士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作一解读。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上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日期截止到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筹资金不足可提供小额贷款
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5万元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抵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全额贴息。
信用社区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建立并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按期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授予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后,可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就业困难人员作出新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指“4050”以下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吸纳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招用“两保”人员可享用工补助
对招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两保”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用工补助。用工补助额度按每人每月350元加上企业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补贴有了新标准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两保”人员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按350元计算。
对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非正规劳动组织鼓励“转正”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时间已到期的,不再予以延期。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街道核实、区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整体注册登记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继续招用原从业人员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未满3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职介不收费成功有补贴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额度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
技能培训补贴覆盖所有劳动者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培训和低保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包括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市民教育和职业指导培训的,其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
对各类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训补助。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助,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数量增加
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养护设施等公益性岗位。2008年至2010年,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两类就业困难人员、七类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专款用于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必须的费用。
长期失业者可领再就业补贴
实施再就业援助补贴,保障长期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
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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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主要内容都来自对老政策的延续。那么,新老政策有何不同呢?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与老政策相比较,新政策在人员覆盖范围和政策补贴标准上有所扩大和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力度有所加大。对城镇新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由50%贴息提高到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高到20万元。
大龄失业人员范围有所扩大。将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新增劳动力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公益性岗位数量和补贴额度有所增加。2008年至2010年,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在原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个。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从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调高到180%。
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补贴额度,从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定额600元,防止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金标准调高而丧失就业积极性的情形发生。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有新规定。一是补助标准。由于国发[2008]5号文件中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是包括了市内外农村劳动者,因此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施培训补贴,涉及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被征地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四类对象。鉴于我市现行的上述对象培训补助存在标准不一,标准偏低,群体间不平衡等因素。因此在文件起草中,提出了四类对象实行基本一致的补助政策,同时也保留了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的原来特有的政策。对参加一般技能培训确定为150元-180元的补助标准,体现了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高等级技能培训的政策导向。二是技能鉴定费补助。考虑到现行再就业政策中已明确失业职工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的内容,故在文件起草中技能鉴定费补助对象调整为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考虑到目前鉴定收费是按等级和工种类别进行分类收费,难以明确具体补助标准,故提出仍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