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购买房子的阁楼层高不一,西溪名园的业主许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相应房款121346.04元。官司经历一审、二审,均以业主败诉告终。
4年前,许先生看中了余杭西溪名园一套带阁楼的房子。购房合同里写明许先生购买的房子建筑层数为地上3.5层,建筑面积为230.29平方米。2006年8月31日办理交房手续后,开发商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进行了实测,实际面积为235.7平方米,许先生为此补交了房款5.47万元。
拿到房产证后,许先生请专业人员测量发现,房屋第四层至少有12平方米、未达到层高2.8米的合同约定要求。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许先生向余杭区法院起诉。
许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其所购房屋层高上的明显差异,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则辩称,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是3.5层,不存在第四层,层高2.8米是针对标准层而言的,对非标准层的阁楼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达到2.2米就可,许先生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购房合同上写的建筑层数为地上3.5层,怎么理解?是三层还是四层?还是三层加顶层阁楼?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层高2.8米只适用于标准层,而不适用阁楼形式的非标准层,许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