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与闻涛路马六肇事司机不是车主一样,前天发生在虎跑路惨烈车祸,司机也不是车主本人。反思车祸原因时,死伤者家属和责任方不得不面对善后赔偿问题。
昨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特别提到: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条款填补了交通事故理赔,特别是租赁、出借车辆事故理赔的法律法规空白,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减轻了无错车主的责任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是闻涛路车祸中马六车主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126.7万元、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后,李慧当庭提出异议,并表示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身无过错的车主也是受害者。”李慧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慧坚持认为,车主周女士及其子朱某在闻涛路车祸中,对于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行为法草案所适用的过错原则合理限定了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范围。
李慧认为,无过错车主之所以不承担出借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是因为通过无偿借用合同,借用人成为实际的支配者,而车主不享有控制权,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在车辆出借行为中,车辆一旦交付给借用人,那么支配车辆运行的是借用人而非车主,车主自然没有控制权,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慧打了个比方:如果有人借给朋友一个使用合格的高压锅(高压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之一),朋友用高压锅煮饭待客,结果操作不慎高压锅爆炸伤及客人,高压锅的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车主过错如何认定需要明确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也是一名车主,孔律师说,侵权责任法草案虽然提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主过错如何认定,仍需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孔律师表示,像车辆是否有行驶证、是否经过了检验、检验是否合格、借用人是否有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当时精神健康状况是否适合驾驶车辆等,这些较易判断和界定。但车辆是否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车辆借出后借用人是否适合驾驶,则往往较难界定,事后也很难取证。如果出现车主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导致事故发生,车主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所以,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最好保留相关书面凭据,以免牵涉其中并连带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一位长期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层法官则表示,他们审理的案件里有很多肇事车是外省籍驾驶员驾驶的,如果按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条款规定的话,很多案件将很难查清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后,如果驾驶员躲起来,车主认为驾驶员不只是驾驶员而是实际使用人,那事故伤者就很难索赔了,司法实践中,这种驾驶员找不到需要公告的案子还是不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