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32岁的市区某公司员工李某,在骑摩托车去驾校学车路上,因路面有漏油而滑倒,导致一级伤残。其家属向校方和漏油车主提出高达117万余元的索赔。12月17日,婺城区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市区某高校内道路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受害者自负70%的责任,另由承保漏油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24.8万元,校方赔偿11.8万元,漏油车主钱某夫妇共同赔偿4.6万元。
去年7月10日6时许,李某骑摩托车去由某高校开办的驾校学习汽车驾驶。校内有一条油污带沿西大门一直延伸至驾校门口,李某从学院西大门进入后,经过油污带滑倒受伤。事发后,李某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先后转入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143天,现仍处于昏迷状态。其伤势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有关方查明,学院内的路面油污是事故当天清晨钱某驾驶汽车漏油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这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但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事发时李某未戴头盔与造成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李某本因看见路面有油污带,未尽注意及谨慎驾驶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自负70%的主要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驾校系学院开办,学院应对进入校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理,该学院因未尽职责,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钱某汽车油管破裂,漏油洒落路面,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由不利后果发生,故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同时,虽然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但钱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