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才20岁出头的年轻小伙缘何成了四级伤残?是自杀还是单位未尽安全保障责任使其从楼上摔下来呢?8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年轻小伙因坠楼致残状告用人单位未尽责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某(男,1987年6月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诉称,2006年10月,他应聘到被告浙江一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成为该公司供应部的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月23日上午,张某在公司安排的员工宿舍楼晾晒衣物时,从四楼忽然摔下致伤,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手术治疗后仍留有大小便失禁及下肢感觉、运动障碍,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并花去了医疗费用20余万元。张某认为其作为被告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安排的生活区居住、生活,被告没有提供安全保障,使其在晾晒衣物时从楼上摔下致伤,且被告没有为其投保伤害保险,存在明显过错。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6万元。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楼上有高73厘米、宽22厘米的砖头楼墙阻挡,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从楼面上摔下来,原告称因晾晒衣服从楼上掉下不符合事实。同时,张某坠楼发生在下班时间生活区域,其安全注意义务应由其自身承担,与公司无涉。被告另称,原告称其公司没有为其办理伤害保险,也与事实不符,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职工五大保险,目前仍在按期交费。且原告坠楼事件有其自身原因,该结果是其主观原因所致,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另据了解,事发当时,被告公司一保安因听到“嘭”的声响后,到事发地查看原因,发现是单位同事张某坠楼便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此事报告了公司领导。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该保安反映,其听说张某性格孤僻,在精神上可能有些问题,在下沙其他单位工作时也曾跳过楼,当时张某理完头发后因遭同事取笑,他曾因想不开试图跳楼自杀过。在那次跳楼事件后张某的同事马上打电话给张的母亲,其母亲的第一反应就是张某有没有吃药,是不是自杀了?
被告公司申请了该公司保安等7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