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颇有争议的“受贿”案。
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台州知名重点中学的教务处副处长游某,同时分管校园网络建设和迁建工程。
与他发生关系的是杭州一家公司,接的业务就是该校的网络工程。
争议的核心是一笔购车款。当游副处长说买车没有钱时,杭州公司将15万元交给他,双方还立下了一张字据,非常清楚地写着:借款15万,5年归还。
欠条是在2006年写下的,一年多后,案发。游副处长手拿欠条坚持无罪辩护,认为这是借款,不是受贿,看,都还没到还款期限呢。
案件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将这15万认定为受贿,检察院进而抗诉,案件到达台州中院后,历经两次开庭,庭辩异常激烈,昨天上午,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以“借”为名的受贿。
这是新经济环境下的新类型受贿,异常隐蔽,作出如此判决,是一场艰难的举证、认证和推理过程。
-延伸阅读
关于新类型受贿
——专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
1.此案的突破是形成了证据链
对法院来说,这确实是个棘手的案件。一张借条使一场权钱交易在表面上呈现为一种正常借款关系,如果不能揭开真相,那是不是以后受贿都可以此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此案最终能将刑法上规定受贿罪成立的诸多条件都提供了证据一一证明,从“利用职务便利”(游某为项目主管)、“为他人谋取利益”(双方交易就发生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是否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贿人王某的供诉是致命一击,王某承认是行贿,而非借钱。这一切形成了证据链,这才能认定为受贿罪。
2.新类型的受贿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
在活跃的经济环境下,受贿也正以越来越新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的方式出现。比如,业务单位出钱送主管单位官员旅游,为主管单位领导的小孩出国读书提供便利,还有如最近被判的上海炒房区长,能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买到房子。
2007年下半年,“两高”专门出过司法解释,对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具体意见。其中就包括接受干股,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等。
还有一种新类型,“行贿介绍人”,就像义乌曾有个案件,大多数人向当地领导行贿,都是通过一个叫“表姐”的人来完成,后来这个表姐也被以“介绍贿赂”罪名判了一年。
3.我国对经济类犯罪的打击非常严厉
我国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国际上也是算严厉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很少有经济犯罪最高量刑可达无期或死刑的。而我国近年来就严惩了一批特大贪官。
但是,这类经济犯罪的取证往往非常艰难,当有一些钱明明来路不明,但又查不出具体贿赂途径,我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补充性罪名,这些都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反腐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