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庭审,双方都是上诉人。争论的焦点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当初签的《房屋预订意向书》算不算数?
开发商方认为,意向书是双方为了进一步磋商用的,是否最终达成一致还说不定,当然可以解除。
业主方说,意向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这么大的交易,怎么能开发商想改就改,想终止就终止呢?”
二、房屋面积是不是要以意向书上的为准?
“现在的实际房屋面积和意向书上的并不一样。如果要按照意向书上的面积,那这样的房子根本不存在。”开发商气势很足。
“就算实际测绘面积和约定面积不相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算就可以了。”业主方针锋相对。
三、意向书里的房价包括设备款和精装修款吗?
业主方的观点是,温州世贸大厦是60多层的标志性建筑,怎么能没有电梯等设备呢?难道还要业主搬进来以后自己去装电梯?房价包括设备款本来就是房产交易的惯例。
“世贸大厦是标志性建筑,这和意向书里约定的房价是否包括设备款没有联系。”开发商方这样认为。
昨天的审理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多。法庭没有当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