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8日深夜,在杭打工的湖北小伙刘元元,来到杭海路一家自助银行,想用一把小剪刀和一张没有余额的储蓄卡,撬盗ATM机里的现金。
事发后,刘被抓。
刘元元没有料到,等待自己的,将是11年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ATM机里当时有308000元现金,刘元元虽盗窃未遂,但数额巨大。
而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刘元元患有精神疾病,且智力只有正常人的65%。另外,对于法庭认定的刘元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一说,辩护律师认为缺乏依据。
但是,法庭以“被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驳回了被告减轻罪行的要求。
昨天,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刘元元的家属已决定上诉。
>>>争议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缺乏依据
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果,刘元元的辩护律师吕孟祥提出了异议。而焦点问题,则落在了盗窃未遂的金额,是否为30.8万元。
吕孟祥认为:刘元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吕孟祥解释:“刘元元先用储蓄卡试验,最高输入了2000元,这说明他并没想要ATM机内所有的现金。在检察官对他的讯问笔录中,他(刘元元)也提到自己只是想要凑足回家的路费。”
因此,吕孟祥提出:“刘元元主观上没有故意占有两台ATM机内30万余元现金的想法。”
同时,在那次庭审上,吕孟祥将武穴市人民医院、杭州安康医院的两份诊断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吕孟祥说:“从客观上,刘元元也不可能用小剪刀、储蓄卡,窃取得ATM机内的现金。”
吕孟祥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证明:“刘元元是偶犯,并且主观恶意不大。同时,刘元元有精神障碍,且智力状况低下,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