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元应该无罪释放
杭州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认为:“如果在盗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那么根据ATM机内装有的现金,来评估盗窃未遂的数额,那应该没有问题。”
但何长明律师认为:刘元元应该无罪释放。“理由恰恰是,这起案件的盗窃行为不成立。”
他说:“一把折叠式的小剪刀,就是盗窃行为不成立的有力证据!”
“常人都知道,ATM机是属于高度精密、坚固的机器,想用一把小剪刀和一张储蓄卡,就将ATM机内的现金取走,显然是不可能的,”何律师强调,“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显著不可能’。”
“被告人的行为,犹如有人拿着弹弓,对天射击,并叫嚣‘我要把飞机打下来’!”何律师说,“难道这个人应该以‘威胁公共安全罪’被判决吗?”
何律师说:“反观这个案件,从刘元元的行为来看,他就是在做这样荒谬的事情。”
“刘元元被诊断有精神障碍,智力也只有正常人的65%,他才会以为拿着小剪刀和储蓄卡,就能从ATM机里窃得现金,”何长明认为,“在判决的时候,法官只采纳了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的认知水平、智力问题,都应该纳入考虑范畴。”何长明说。
因此,何长明律师认为,该案的焦点,并非盗窃未遂的数额量定,“被告的认知水平,才应该是辩论的焦点。”
11年有期徒刑是恰当的
而杭州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童松青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带上作案工具有蓄谋地盗窃,当然得重判。
童律师认为,这里要考虑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就是盗窃的数额,刘某撬了两个ATM机,数额有三十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低刑是无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当然还得考虑第二个情节,就是盗窃未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减轻一档就是在十五年和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不能再减了,否则就违反刑法了。所以最后定了个十一年有期徒刑,这是恰当的。
但问题是,法律总是滞后的。立法的时候明显没有太多地考虑ATM机屡屡被盗的情况。1997年前立法的时候主要是考虑盗窃金库的要处死刑,而金库能被盗的也只有金融机构,所以就对盗窃金融机构的作了可处死刑的规定。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盗窃金库的情况大部分时候只在美国大片里出现。但ATM机被盗倒是经常发生,即使本案盗窃既遂,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无期到死刑之间。
因此,对于此案来说,在法律没有修改前,这个重典也只能用。
本案实际上提醒我们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这条重典要重新审视。
>>>案件
小剪刀撬ATM机窃款未遂
2008年10月18日,是湖北小伙子刘元元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
那天深夜,他来到杭海路上一家中国银行自助银行,将自己没有余额的储蓄卡,塞进了ATM机里。
但是,刘元元却往机器里输入了500到2000元不等的提款金额——1986年出生的刘元元,只身来杭打工,可才做了5天,就被服装厂开除;钱包见底,他想碰碰运气,以便凑足车钱回老家。
刘元元一次次按下确认键,屏幕上始终反复显示“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盯着这排文字,他变得焦躁起来。
此时,他的目光已经落在了另一台ATM机上。但这次,他没有往机器里放储蓄卡,而是拿出了一把折叠小剪刀,朝出钞孔挖了起来。
刘元元这一异常行为,被监控拍了下来,自助银行的保安随即报警。
几分钟后,刘元元还在弯腰对付着ATM机时,警车来了,刘元元被当场抓获。
当时,未从ATM机取得1分钱的他,怎么也不可能想到,用小剪刀挖出钞孔,会给自己带来一个多么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