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2月3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审。
昨日,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我以为随便插张卡,系统就会乱掉,然后钱就会吐出来。”法庭上,刘元元说。
对于用剪刀挖出钞孔的动作,刘解释:“我以为取款机就是一个柜门,把它打开了,钱就在里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的承办法官李静在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上,10万元以上被定义为金额巨大。因为小刘属于犯罪未遂,一般量刑在10至15年。审判时,我们也会视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所定。但因为ATM机属于金融机关,而金融机关是国家特殊保护对象,量刑都会比较重。”
看法
量刑容易起争议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曦认为:撬盗ATM机、盗窃金融机构属于盗窃案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就此案来说,法官判决的依据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性,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问题出现在这个‘下’上。‘下’到如何程度,一般由法官来掌握。所以,最终在量刑上很容易引起争议。”张曦说,而法律上目前对此还没有很清晰的厘清。张曦透露,近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围绕ATM机盗窃、侵占、信用卡等犯罪行为专门召开研讨会。
金融机构强势地位易起争议
另外,张曦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强烈地体现着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将银行方面应当承担的关键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由此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张曦说,在现实中,如果发生了针对ATM机的犯罪,我国金融行业的惯例是:不管犯罪方式如何,犯罪行为怎样实施,一概都由持卡人先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张曦说,在刑事案件得到侦破的情况下,由盗窃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被侦破,则由持卡人承担损失;或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其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也是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银行都能置身事外,将应属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