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剪刀撬ATM机窃款未遂获刑11年 是否重判起争议
2009年02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去年10月18日深夜,在杭打工的湖北小伙刘元元,来到杭海路一家自助银行,想用一把小剪刀和一张没有余额的储蓄卡,撬盗ATM机里的现金。
事发后,刘被抓。
刘元元没有料到,等待自己的,将是11年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ATM机里当时有308000元现金,刘元元虽盗窃未遂,但数额巨大。
而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刘元元患有精神疾病,且智力只有正常人的65%。另外,对于法庭认定的刘元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一说,辩护律师认为缺乏依据。
但是,法庭以“被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驳回了被告减轻罪行的要求。
昨天,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刘元元的家属已决定上诉。
>>>争议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缺乏依据
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果,刘元元的辩护律师吕孟祥提出了异议。而焦点问题,则落在了盗窃未遂的金额,是否为30.8万元。
吕孟祥认为:刘元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吕孟祥解释:“刘元元先用储蓄卡试验,最高输入了2000元,这说明他并没想要ATM机内所有的现金。在检察官对他的讯问笔录中,他(刘元元)也提到自己只是想要凑足回家的路费。”
因此,吕孟祥提出:“刘元元主观上没有故意占有两台ATM机内30万余元现金的想法。”
同时,在那次庭审上,吕孟祥将武穴市人民医院、杭州安康医院的两份诊断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吕孟祥说:“从客观上,刘元元也不可能用小剪刀、储蓄卡,窃取得ATM机内的现金。”
吕孟祥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证明:“刘元元是偶犯,并且主观恶意不大。同时,刘元元有精神障碍,且智力状况低下,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记者 蔡怀光 陈逸清 通讯员 辛成
编辑:
杨晓燕
网友 student 于2009-04-21 21:16:22 就
[杭州]小剪刀撬ATM机窃款未遂获刑11年 是否重判起争议 评论
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个案子判的相当不合理(个人认为)!用一把小小的剪刀去撬盗一台ATM机几率为零或为负值(刮换了,人家还补补漆嘞)!假设其为一道计算公式:ATM机的使用寿命(耐久性)=小剪刀每天不间断破坏其的程度*N天!N=10?N=100?N=1000.......这个N值有可能是三位数....也有可能是四位数......但绝不可能会是1至10以内........即使他花时间去撬这台ATM机....他也不可能撬开!这因为外界的所有因数都可以制止或阻止这种行为的继续!敢问断案的这位法官大人:你能保证这位盗窃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花上N月的时间在那里慢慢撬....直至撬盗ATM机彻底破坏为止吗?如果您能保证.....这个案子就能这么判! 这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