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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电梯出现安全事故 单位负责人要受罚

   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公园里的大型游乐设施、日常乘坐的电梯等都属于特种设备,从今年5月1日起,特种设备一旦出事故,单位负责人要被罚款。这是记者上午从衢州市质监部门获悉的。

  据了解,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提出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受罚。

  新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将分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等情况,属于一般事故。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属于较大事故。如果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等情况的,则属于重大事故。

  衢州市质监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市现有特种设备近2万台(套),其中电梯1268台,大型游乐设施27台。按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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