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1年多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昨天再次吸引众人的目光。不但车祸原因有点离奇,而且事故后竟然有8家单位和个人成为被告。
遇事故再遭跟进车辆碾压
52岁的陈冬林是萧山南阳镇人,他和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家里的收入主要靠陈冬林揽些油漆零活。
2007年12月23日12时20分左右,陈冬林骑着摩托车行至南阳镇永利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产生刮擦,陈冬林摔倒在地。
这时,紧跟其后的一辆货车来不及刹车,又从陈冬林身上碾了过去……
陈冬林除断了三根肋骨之外,肝、脾等重要身体器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过3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总算捡回了一条命,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达到8级伤残。
肇事方一味推卸责任
轿车隶属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省建工集团),司机是杨国良;货车车主是段红梅,司机是冯海江。冯海江的车因为坏了,由张世军驾驶的货车拖着行驶。
2008年1月25日,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杨国良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包括受伤的陈冬林在内其他三辆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住院治疗的陈冬林花去20多万元的医疗费,但除了冯海江支付1.9万元外,其余责任方都推脱自己的责任。在交警的协调下,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才预付了2万元。
省建工集团的代理律师提出,陈冬林受到伤害,主要是由冯海江驾驶的车辆碾压造成的,并加重了伤害的后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在这起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月,也就是2007年11月,冯海江驾车在绍兴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被扣驾驶证。在无证的情况下,又在萧山发生了该起事故。
法院判8被告共同赔偿
昨天下午被陈冬林告上法庭的,除了肇事的司机和车主外,还有三辆车(陈冬林驾驶的摩托车除外)投保的保险公司等总计8被告。
陈冬林向8被告提出包括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内的38万余元索赔请求。经审理后,损失确认为合计327890.63元(精神损失费法庭酌情考虑)。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各赔偿陈冬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000元。
省建工集团赔偿104934.38元。冯海江赔偿34978.13元。张世军赔偿1748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