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2月3日,一个开门炮引起大火,烧了花都市场。从今年开始,大型商场和批发市场将禁止燃放鞭炮。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正在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www.zj.gov.cn)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是3月20日。
烟花爆竹生产杜绝“外包”
去年11月,临安清凉峰镇顺溪村的一个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窝点被曝光。执法人员共搜缴出了成品51箱、半成品67袋和外包装纸、包装箱23捆。窝点的老板是原临安市顺溪爆竹厂的职工唐某。这些烟花爆竹是他从厂里偷偷转移出来的。
像唐某这样的行为,这次的《办法》是绝对不允许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含有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也不得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带药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今后,烟花爆竹外包装上将粘贴全省统一的专用封签。
社区可约定燃放地点和时间
对烟花爆竹是“禁”还是“限”,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
《办法》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以及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并在这些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在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约定自己区域里的燃放地点(区域)、时间和燃放提前申报时间。
至于之前,省法制办召开的《办法》立法听证会时,提出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和看护”的说法(详见早报2008年8月29日7版),这次没写进条款里。
大型商场和批发市场
禁止放鞭炮
2月3日,石桥路的花都石材市场发生大火,33辆消防车出动灭火,损失惨烈。这场火灾就始于小小的“开门炮”。
《办法》明确给出了烟花爆竹禁放地点。除了之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等七大项外。这次,又特别点到了两个地方,一个是“大型商场”,一个就是“批发市场”。
燃放“限制级”烟花最高罚5万
《办法》出台之后,如果再有人“铤而走险”犯法,钱包可要出血了。《办法》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写得很明确而且细致。
比如,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未粘贴本省统一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安全燃放警示标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假冒、变造、伪造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如果有建议和意见,以电子邮件、网上提交或书面形式反馈给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电子邮件sfzb_lfc@zj.gov.cn ;传真电话:0571—87052218;邮寄地址:省政府1号楼,邮编:3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