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昨晚10点,萧山警方发布消息,张姓女士报案指证“王总”在绿都假日酒店试图强奸一事,萧山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和定性分析,认定“王总”不构成犯罪。
萧山警方表示,在接到多位女性指证“王总”性侵犯、性骚扰的报案后,全面细致地调查取证,最后作出这一结论,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对司法公正的严格遵守。
因涉嫌妨碍公务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
王××被行政拘留七天和五天
萧山警方的情况通报
《一起各执一词的强奸未遂事件》的追踪报道在《都市快报》刊登后,立即引起市民强烈反响。目前,经过萧山警方的艰苦调查和走访取证,违法嫌疑人“王总”现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天。
3月3日,萧山警方在受理张女士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及时甄别取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通过深入调查和定性分析,认定不构成犯罪。
继该事件见诸报道后,萧山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抽调刑侦大队、法制科、处警派出所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日夜开展专案调查,探讨疑难之处,明确取证方向。随后,重点围绕兰溪强奸案的真实性、管辖权等问题,再次约访受害人赴兰溪辨认案发地点,并在辨认后与兰溪警方及时取得联系。此后,专案组又对媒体报道中所涉及当事人全部作了细致访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依法开展全面调查。
现经查证,对王××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萧山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决定;对他在兰溪涉嫌强奸“芳芳”一案,因不属于萧山警方管辖范围,经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现移交当地警方侦查。
专案组了解到涉案嫌疑人王××曾于2008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被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决定,但因王××提起行政复议,至今暂缓执行,现因复议决定送达15日已满而王××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拘留的条件已达到。专案组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和单位,在杭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帮助下,警方于10日下午对王××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萧山区公安分局
2009年3月13日
再多的女性指证也不能代替证据说话
事前防范比事后取证容易做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名教授谈性侵害取证与司法公正
昨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知名教授接受记者采访。
这个“强奸未遂”没法认定
问:单纯从张女士的描述,王的行为属不属于强奸未遂?
答:这个没法认定的。
女的说男的强奸,男的说女的敲诈,这些都是没法认定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女的敲诈他肯定是不成立的。
她为何要敲诈他呢?一般敲诈,都是因为一方做错事在前,另一方才会敲诈他。从整个过程来看,虽然没有证据可以说到底是不是强奸未遂,但从整个过程来说,敲诈是不成立的。再说,如果女的要敲诈他,女的就不会到宾馆大厅作出求救的举动了。
但这个事件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女孩子不要和男人单独进宾馆房间;第二个,这个女孩子还是蛮机智的,是有一定思想的。
“奸出妇人口”,那是清朝啊
问:怎么认定一个人涉嫌强奸未遂呢?
答: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法认定。除非有录像。光凭嘴说是没法证明的。清朝有一个大清律叫“奸出妇人口”。只要有妇人说你强奸她,那你就强奸了她。但那是清朝啊。
女孩子要注意,不要相信那些半熟脸
问:宾馆大厅里的那段监控录像能不能证明王有违法行为?
答:没有办法证明的。这段录像只能说明一条,他们两人那天在这个时间,他们是在这个旅店里的。只能佐证他们在这里开了房间。而且还有了矛盾。
告诉所有女孩子要注意,不要相信那些半熟脸。
当一个半熟脸男人请你到宾馆开房间,那是有氛围的,有音乐呀,红酒呀等等。我们当时有一个防范口诀:男女独处一个房间不要超过半小时。
至于他们到底是不是强奸未遂,那还得证据说话。
如果你能留下精斑
问:单从女孩芳芳的描述,抛开警方的取证,是不是一起强奸案呢?
答:是的。单纯从当事人的讲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强奸案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行为。但强奸案的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一个女孩子在受到性侵害后,应该马上报警,然后一定要到医院去看看,比如精斑这个问题,如果你能留下精斑,可以作为证据,对今后的破案很有帮助。
即时报案非常重要
问:被强奸了,几年后再来报案,还有证据可取吗?
答:非常困难。即使留了证据,但如果强暴方说,当时对方是愿意的,那就更难说清楚了……所以即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这件事能让我们吸取的教训就是,举个例子,有好多诈骗犯,他骗财骗色,他先骗色,骗你的感情,等有了感情,他骗走了女孩子几十万,女孩子去告了,骗子说,是她愿意给我的。这个事情就没有办法了。
这些都告诉女孩一个铁的事实,最有效的是防范,而不是事后去找证据。
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得讲证据,得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