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的临景公寓业主委员会和他们的临通物业公司扛上了,就为了争两个费用的归属:小区车位泊车费和经营房出租收益。
小区业主向法院起诉:临通物业公司应将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归业主共有经营用房的出租所得70000元及小区泊车费40000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物业公司觉得这两笔钱应该是他们的: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用房出租收入和小区泊车费收益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且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的物业管理费不够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物业公司给临景公寓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实行包干制的收费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泊车费还是物业用房的经营所得,都应归物业公司所有。
矛盾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10月31日,临景业主委员会与临通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定为三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住宅业主向物业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的物业管理费,非住宅业主每月平方米0.80元;道路停车泊位按每月小车80元/辆收取,大型车150元/辆。
这三年里,物业与小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小区居民嫌物业收了物业费不做实事,想要回40000元停车泊位费和70000元经营用房出租收益。小区居民屡次与物业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作。
昨天,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区泊车费的性质及节余应属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实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具体项目包含车辆停车泊位费,根据2006年1月17日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收取停车泊位费情况说明》证实停车泊位费收取主要补贴物业亏损。所以小区泊车费40000元应归属物业公司所有。
而法院对于经营用房出租收益70000元,判令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因双方无约定,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2002年2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也都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