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缙云县纪委正式告知本报,涉嫌在杭州嫖娼的缙云县安监局S副局长,目前已责令其停职检查。缙云县纪委在赴杭查证后,于3月25日向县委汇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对县安监局S副局长立案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规定:
党员嫖娼,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免除或者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色情活动包括下列行为: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在浴池、桑拿等服务场所接受色情陪侍活动的;在国(境)外观看淫秽表演的。
党员明知是色情场所却涉足,虽未参与或未查实参与色情活动的,责令作出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以上条例,如果S副局长涉嫌嫖娼的争议,经法院审理后,维持警方对其拘留十天的处罚,S副局长将面临开除党籍、撤职等党内处罚,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他还有可能被开除公职。
缙云安监局办公室主任说 没看到正式文件
昨天下午,记者打通缙云县安监局办公室的电话(S副局长所在单位),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刚报了身份,她连忙说:“别问我,我什么都不知道。”
记者再三追问,她说要问就问领导,然后报了一个手机号,让我找办公室的杨主任。
杨主任说,他不知道纪委作出了“停职检查”“立案调查”的决定,更没有看到过正式文件。
“S副局长涉嫌嫖娼的事情,单位里很多人都知道了……桃色新闻传得快嘛……我们也知道他在杭州打官司,最近他没在单位出现,至少我没看到过他来上班。”杨主任说。
S副局长说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记者随后联系S副局长,问他对纪委的决定有什么想法?
S副局长说,纪委的处理他已经知道了,没什么好说的,“他们(指纪委)也是按规定办事。”
S副局长坚持,当天他没有和服务员发生性关系。他说,这个事情对自己的家人打击很大,他的声誉跌到谷底,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S副局长的代理律师施缙昨天表示,今天他会向法院正式提交两份申请报告。
第一份:申请法院对S副局长的第二次警方笔录做鉴定(第一份被S副局长撕掉了),因为这份笔录中有一句话“我想做完后到总台结账就行了”,有明显二次打印的痕迹。
第二份:申请法院调取警方做笔录时的监控录像,确认当时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有几位民警(记者注:相关法律规定,为嫌疑人做笔录,必须有两位民警在场)。
如果法院接受申请,将会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次开庭。
事件回顾
3月31日,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嫖娼争议案。
2009年1月14日晚上10点,缙云县安监局S副局长(男,1965年生)公差来杭,在杭州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房里,被湖滨派出所民警带走。警方认定S副局长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由于S副局长不愿意通知家人,因此家里人并不知道情况,还以为他失踪了,到处找他,后来有人通过特殊渠道,私下里查到了他在杭州因嫖娼被拘留。
S副局长1月25日拘留结束后回到缙云家乡(1月25日正好是除夕),那时他的事情已经在缙云当地传开了,S家里也闹翻了天。春节后,缙云县纪委派人到杭州查证这件事,回去后找了S副局长谈话。
S的精神压力非常大,认为只有通过打官司才能挽回自己的声誉。于是找了律师,将杭州上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起诉书说,这一处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
庭审时,有三个争论焦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有5位证人(均是民警)出庭作证,另外还出示了S副局长及女服务员的警方笔录,用以证明:
民警检查时,看到S副局长全身赤裸,正在和一女子发生性行为,双方虽没有谈及嫖资,但说了“到总台结账”,没有支付嫖资,是因为做了一半被抓,没来得及支付。
做笔录时有两位民警在场,笔录上有S副局长的亲笔签名和手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S副局长的律师认为,当时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而且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行为。退一步说,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能认定为嫖娼。要求警方提供派出所做笔录时的监控录像。
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