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1日讯
“我根本就没嫖娼。”施某是缙云县某局副局长,今年1月14日,他来杭州公务出差。当晚,他到一家酒店桑拿中心消费,正和一女子“潇洒”时,被警方发现,后警方以其涉嫌嫖娼为由将其拘留。
1月18日,施某被处以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施某拘留期满被释放出来,随后将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所做的嫖娼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他赔礼道歉。
施某认为,警方的这个处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即便两人有性行为,只要不涉及嫖资就不构成卖淫嫖娼。”昨天,原告律师在法庭上说,“难道卖淫女就不能有一夜情吗?”
昨天,作为被告之一、湖滨派出所的教导员蒋正波和民警周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回忆了当天事发时的经过。
>>>庭审前
民警清查娱乐场所
发现男子涉嫌嫖娼
今年1月14日晚,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接到任务,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统一的清查行动。
湖滨派出所称:当晚10时20分许,所里三名民警,检查至中山国际大酒店副楼桑拿中心3号包厢时,发现一男子和一女性服务员在房内,两人赤身裸体的,正发生性关系。
随后,民警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将其带到派出所审查。
男子说自己姓施,缙云县人,无业。
1月18日,施某被处以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一个月后,直到缙云县纪委找到杭州市公安局,来调查施某的嫖娼行为时,施某的真实身份才暴露——施某,1965年出生,缙云县某局副局长,当时来杭是公务出差。
>>>法庭上
当时到底有没有嫖娼
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大法庭,施某和代理律师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被告并未请律师,到庭应诉的2人,一个是上城区分局法治科民警,另一个是湖滨派出所教导员。
“桑拿后,我只做了普通按摩,敲了个背,但他们(湖滨派出所干警)却说我嫖娼。”施某在庭上说。
被告申请第一组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身份均是湖滨派出所民警,也是当天对施某所在桑拿房进行清查的三名出勤民警,出庭顺序依次是小方、小周、小胡。
小方:当晚我们三人到了桑拿中心,周和胡先上去,我在楼下停车。大概十几分钟后,我接到周的电话,说有人在桑拿房里嫖娼,我赶到楼上。
当时原告和一女子蹲在床边,原告穿了条短裤,女的身上裹了条浴巾。
小周:我和胡上楼检查,检查到桑拿中心3号包厢,开门进去,看到原告和一女子全身裸体,正在发生关系。房间的灯光很亮,床在我的右前方,女的朝里,男的背朝我。
我在门口站了一分多钟,直到我出声示意,他们才发现我。他们很紧张,到处找衣服遮掩身体,我先控制住他们,不让他们出声,以防串供,接着给小方打电话。
小胡:我是女的,进不了男宾部,当时我控制了总服务台,防止他们与里头串供,过了一会,小方上来要我一起进3号包房。
我陪那个女的去换衣服,发现她除了裹着条浴巾,里头什么都没穿。
“当时你为什么在门口停留?”审判长问民警小周。
“有人顶风作案,当时看到那种场面,我有点发懵,所以愣了一会儿。”小周不好意思地说。(作证前,小周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件,显示他是1984年的)
警方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
原告认为,在程序上,湖滨派出所干警在桑拿房检查时只有一人,违反了执行搜查、检查公务应该有两名干警同时在场的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对执法人数的理解有误。“我们的理解是,当时有三人到达桑拿中心,对桑拿部的检查有2人以上(小周、小胡)。”
另外,原告说被告在对其进行做讯问笔录时,也只有一人在场,也违反了两名干警同时在场的规定。
被告为此又申请第二组证人出庭,湖滨派出所民警俞某和夏某,都证明了当时有两名民警在场为原告作笔录。“施某是个很谨慎的人,当时,他很仔细地看了笔录,还从中发现了两个错别字。笔录上清楚地写着两个民警的名字,如果当时只有一名民警在场,这么大的疏漏施某怎么会可能发现不了,不在当场提出来呢?”
“15日下午3点,我和俞为施作了第二份笔录,由我主问,俞作记录。”夏某说。
施要求被告出示当时受审时的监控录像,“监控按规定要保存一个月的,你说你在场,监控一看就知道了。”
“公安系统对监控保留没有硬性规定。”被告表示,监控录像现在已经不存在。
是否被剥夺了应有的法定权利
昨天,施某在庭上称自己曾多次要求申辩和复议,但被告均拒绝或干脆不告知。
“施某的法定权利在告知书上写得很清楚,作为一名公务员难道连这点阅读能力都没有?况且,原告在每一页上都有签字。”被告说,“事实上,在开出处罚告知书后,施耍赖,不肯签字,提出只进行处罚500元,才肯签字。并当场一而再,再而三地撕毁告知书。”
副局长的辩护
“你说我嫖娼那避孕套呢?”
“如果说我在嫖娼,避孕套这么重要的物证,你们怎么没有提供呢?”昨天在法庭上,施某说,“桑拿房那么小,你们怎么就没找到?”
对此,被告说,事发后,曾把卖淫女子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女子说:“当时很慌乱,避孕套不知道去哪了。”之后,民警才知道有避孕套的存在,等再回去找,已经找不到了。
原告律师的辩护
“卖淫女就不能有一夜情吗”
在施某第二次做笔录的第三页,有一句话“一般做完到总台结账”。施某认为,这句话是被告重新打印上去的,“其他字和下划线都平行,这行字是翘上去的。”
“我们要求鉴定。”原告律师提出,“这也恰好证明当事人当时和女子之间无任何合议。”
原告律师说,构成嫖娼重要的是支付或谈妥嫖资,即便两人有性行为,只要不涉及嫖资就不构成卖淫嫖娼。
“原告被我们民警抓了现行,没有来得及付嫖资,或者他和卖淫女之间心照不宣,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被告反驳。
“难道卖淫女就不能有一夜情吗?”对此,原告律师反驳说。
昨天,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