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3日讯
前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了金华首例因酒后驾驶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查处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27日晚,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市区宾虹西路组织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活动。当晚9时许,家住市区万达花园的王某驾驶浙GA5770小轿车从市区驶向婺城区白龙桥镇方向。该车被拦下检查后,执勤民警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7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对此,王某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便离开了现场。次日,王某到处罚中心处理时,对酒精测试单提出异议,处罚中心未能对其作出处理,王某当即离开。随后,王某于2008年9月3日以不服市交警直属三大队扣留驾驶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驳回王某要求撤销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交警直属三大队查处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